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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执法案例 | 网络游戏每日22时至次日8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 来源:扫黄打非
  • 时间:2023-08-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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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呈现

某款网络游戏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在网络平台推广。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精神,该游戏已要求玩家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户。但未成年人使用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户后,可以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登录该游戏并正常使用,且可正常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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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难点

●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注册的游戏账户信息如何调查取证?

●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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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1年9月23日至25日,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并下载试玩某款游戏,经测试初步判断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在对该游戏进行防沉迷相关远程检查中发现,其允许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游戏账号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内正常登录并游玩。

2021年9月26日,根据执法检查线索,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款网络游戏进行远程勘验取证,发现该公司涉嫌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初步确认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行为和涉嫌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2月,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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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过程

远程勘验取证

执法部门组织2名执法人员对某网络游戏进行远程勘验取证。

现场执法检查

执法部门组织2名执法人员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承认该款游戏是由该公司运营,并提供了该游戏的运营流水明细。

该环节核实重点:确认该公司运营该游戏的实际经营行为,并获取该游戏的充值流水记录。

该环节主要措施:出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做好拍照取证。

进一步调查取证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性质、情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某款手机网游的《联运合作协议》,并于2021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营该游戏。关于分成比例,经双方约定,该公司获得实际充值总金额的80%,另一方获得实际充值总金额的20%。该网络游戏自上线运营以来,虽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认证,但未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相关规定,允许未成年人注册用户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登录该网络游戏正常游玩和充值。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拒绝提供该网络游戏的注册用户相关台账、运营主管人员相关材料以及运营明细等有关材料。

另经查,该公司运营该网络游戏的流水为330362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根据《联运合作协议》,其中20%即66072.4元归合作方所有。因该公司多次拒绝提供运营支出成本明细,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经集体讨论,认定其无其他成本支出。扣除66072.4元归合作方所有,该公司运营该网络游戏的违法所得为264289.6元。

该环节核实重点:

1.认定该游戏的未成年人信息注册的游戏账户台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一直拒绝提供该网络游戏的注册用户相关台账、运营主管人员相关材料以及运营明细等有关材料,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调查,仍无法获得上述有关材料。

2.认定该网络游戏的违法所得。该公司运营该网络游戏的流水为330362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根据《联运合作协议》,其中20%即66072.4元归合作方所有。因该公司多次拒绝提供运营支出成本明细,经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集体讨论,认定其无其他成本支出,扣除66072.4元归合作方所有,该公司运营该网络游戏的违法所得为264289.6元。

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3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向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邮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于1月24日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以及有权申请回避等。2月9日,当事人向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延期听证申请。2月11日,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将听证延期至2月21日举行。2月21日,当事人向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补充材料)》,同时表示放弃听证。

经查,根据当事人2022年2月21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补充材料)》,当事人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签署《信息服务合同》,截至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支付关于该网络游戏的推广费合计480968.93元。综上,经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补充材料予以采纳,同时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2年2月23日,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原则,并经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万元。同时,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8%,平时负责主持公司网络游戏运营和推广工作,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张某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环节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决定作出及送达等流程,同时关注案件后续可能出现的复议、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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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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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从实名注册、规范未成年人使用时段时长、规范付费服务等方面,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未成年人网游时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迈出了重要一步。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在规范网络游戏服务方面比2019年版更严格,要求更高。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未严格落实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网络游戏防沉迷的通知要求。在本案办理中,当事人前期故意回避调查,拒不提交任何有关材料,导致该案一度陷入僵局。执法部门就案件处理广泛咨询各方意见,通过教育劝导和说理释法的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由裁量标准未正式出台的时候,能够依法依规,以包容审慎的方式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社会和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撰稿: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 韩超、赵晓峰、江继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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