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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执法案例 | 歌舞娱乐会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来源:扫黄打非
  • 时间:2023-07-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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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呈现

某歌舞娱乐会所在经营期间,深夜23时许,在未按规定核对未成年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便允许未成年人周某某进入其娱乐会所。该娱乐会所允许该未成年人在吧台驻留1小时后,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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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难点

●如何认定该娱乐会所的行为?

●执法部门该如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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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1年3月29日,某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24日23时许,当事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对未成年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便允许周某某进入并在其吧台驻留,且未要求未成年人离开歌舞娱乐场所。

2021年5月,该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查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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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执法部门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召开会议,确定案件查办方向及重点,并向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通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

现场检查、相关人员询问

执法部门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赶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并提取相关视频材料,对该娱乐场所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与公安、文化等单位联合确认涉案未成年人身份,同时与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沟通,在班主任的陪同下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了解案发时的实际情况;而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教育等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加强教育。

该环节核实重点:

1.娱乐场所基本情况;2.娱乐场所经营资质是否齐全;3.对涉事未成年人身份的确认;4.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现场证据固定;5.在学校或者监护人见证下与涉案未成年人谈话,了解实际情况;6.与相关单位及时沟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

该环节核实重点:

1.利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工具做好现场检查的过程记录和证据固定;

2.做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等书面文书;

3.协调教育、公安、学校等单位对案件调查过程进行配合;

4.将现场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调查终结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系统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后,办案人员终结调查,出具调查终结报告并交法制部门审核。

经查,2021年3月24日23时许,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未成年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便允许周某某进入其吧台处驻留1小时。至被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工作人员并未明确要求该未成年人离开此娱乐场所。经后期调查,周某某至案发时尚未成年。据周某某陈述,2021年3月24日至25日其只是在当事人歌舞娱乐会所充电,并未进行消费,也未进入会所内的KTV包间。

该环节核实重点:在未成年人“只进入未消费”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特别的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会、学校和家庭均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因此,对于娱乐场所未按上述规定查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导致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的情况,虽然该未成年人未消费,但是也应该认定该娱乐场所未履行法定义务,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0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5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5月26日,执法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环节包括: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作出及送达等流程,同时关注后续案件可能出现的复议、诉讼风险。

案件后续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办案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文广新局、教育局、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并与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对学校周边环境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05

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06

案件启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案案情虽然较为简单,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个环节“多走一步”,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有利于实现执法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良性融合。

在立案环节“多走一步”

在立案环节,办案机构要主动与教育局、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等部门对接,交换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信息,做好沟通协调,严谨、慎重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在调查环节“多走一步”

在调查环节,办案机构除了要调查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还要与公安部门配合确认涉及的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并敏锐察觉该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时间为“非节假日的深夜”(这个时间该未成年人理应在校或者在家)这一信息,积极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联系,了解其实际情况,与学校方面共同约谈未成年人。

在案后处理环节“多走一步”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个层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执法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将处罚信息抄送文广新局、教育局、公安局、学校等相关单位;同时加强基层部门的横向合作,联合执法“回头看”,从而有力震慑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大大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撰稿: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韩江、王俊杰、赵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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