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指南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六个受理)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概括而言,纪检监察主要受理党组织、党员涉嫌违反六大纪律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涉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等。

涉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要求报告有关事项;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侵犯党员权利;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人事劳动工作中违规谋利;违规发展党员;违规办理出国证件和在境外脱离组织等。

涉嫌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服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用使用公私财物;违规自定薪酬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超标准办公用房;权色钱色交易;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涉嫌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

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规干预市场经济行为;违规干预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违反考试录用工作规定;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涉嫌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行为等。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

二、以下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三个不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对全区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3.对本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各级党组织、党员对本区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5.监察对象对本区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6.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合理的要求给予答复

7.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8.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9.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缠访、闹访,不得滞留举报场所。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纪律、法律相抵触的要求。

罗湖区纪委监委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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