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七大精神指导罗湖司法工作的新实践
作者:丁建华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十七大报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回顾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事业的新进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经验,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报告原文,听专家讲课,阅读其它一些学习材料,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践进行思考,我们深刻认识到,十七大报告立意高远,思想丰富,求真务实,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推进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为人民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那么,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呢,下面是我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在思想观念上,要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的理念。

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大力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的要求。关于对“公平正义”的解读,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含义。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公平正义”则深深打上了阶级的烙印。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从其本质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我们要善于对日益增多且纷繁复杂的案件,在社会和群众认可与可承受的前提下,在法治的轨道内,以中立、公正、透明的形式做出裁决,及时定纷止争,协调和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肩负起社会价值平衡与冲突中的调和者、守望者的作用。能否承担这样光荣而艰巨的重任,面对形形色色的人、纷繁复杂的事、五彩斑斓的诱惑,始终做到公正司法,坚守正义,仅仅靠对“公平正义”表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牢固根基,即正确坚定的理想、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遵从。坚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践行“公平正义”职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坚定理想信念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法官应有价值的源泉和不竭动力。当前,我院法官经过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各项整改活动,在思想上有所提高,工作上有所进步,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也应当看到,我们在履责时,以案件为载体,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展现公平与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方面,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从根本上说,在于我们尚未真正把握公正,进而彰显正义这一根本点。因此要树权威、立形象、扬正气,就必须切实在确保“公平”和实现“正义”上下力气。这是每位有良知、有职业责任、有党性觉悟的法院法官应认真思考并努力践行的。我们每位法官都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不忘肩负的重大责任,坚守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司法干部的“人民本色”、“先进本色”,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卖原则和灵魂,要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鞠躬尽瘁,成为涤荡社会丑恶现象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正义力量。

二、在审判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和谐司法”的审判观,为“和谐罗湖”的建设添砖加瓦。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长远任务。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就是在司法领域适应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的现实回应。和谐司法主要指司法权的运行科学、规范、协调、顺畅,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和谐司法是多层次、宽领域的,既包括法院内部的和谐,也包括法院与社会互动的和谐;既包括审判过程的和谐,也包括审判结果的和谐。

坚持“和谐司法”的审判观,必须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目标中研究和部署,注意采取理性、科学、非对抗性的手段和措施,及时处理各类案件,使矛盾纠纷通过诉讼的渠道及时得到合理解决。一是要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队伍的和谐确保司法的和谐。牢固树立法院和法官走在和谐社会前列的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班子、队伍建设,营造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相互关爱、人和气顺的工作氛围。二是严格依法办案,着眼于和谐社会目标要求,从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提高司法能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调解与判决相统一,法、理、情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司法过程与司法结果的和谐。三是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革完善司法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不断推进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改革,充分挖掘内力,借助外力,形成整体合力,实现司法环境的和谐。罗湖作为深圳特区最早改革开放的老区,“四个难以为继”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矛盾和纠纷更加集中和尖锐,建设“和谐罗湖”的任务更加繁重。作为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承担着司法及社会管理双重职能。许多案件如社会保险、土地、拆迁补偿等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靠法院一家,仅仅凭借司法手段很难解决。有些案件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采用严格的诉讼机制,可能实现法律的公正,但往往造成了家庭、邻里关系的损害。因此,我们要坚决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坚持综合施策,齐抓共管。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汇报,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争取支持。要善于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从“案件之中”、“案件之外”全方位、多角度思考问题,化解矛盾,使法院在“和谐罗湖”建设过程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在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上,要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一是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二是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调解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的矛盾纠纷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和解的非对抗性矛盾,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调解虽然比判决花费的时间、人力、精力、物力更多一些,但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往往不上诉、不申诉、不上访,解除了许多后顾之忧,节约了司法成本,稳定了社会。因此,我们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三是要切实落实责任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严格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狠抓责任追究,搞好源头治理。

四、在法院自身建设上,要严格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大力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和关键。一方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领导水平以及拒腐防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在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和败坏了法院形象。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全面推进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一是要下大力抓好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龙头,带动和促进干警思想政治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真正解决好“为谁办案、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要下大力抓好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廉洁、勤奋、扎实,努力以超前的思维、超群的能力和超人的业绩为干警作出榜样。三是要下大力抓好队伍的廉政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事前预防力度,教育干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工作。同时,对违法违纪现象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四是要下大力抓好法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法官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抓紧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实现对法官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位一体的新教育培训模式,造就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观看次数:84    发布时间:2007-12-20 16: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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