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农民工群体的生存状态形成强烈反差,当务之急,农民工“二等公民”身份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要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各部委文件精神;编印《农民进城务工维权指南》,免费发放,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农民工学会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协调各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作。政府应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民工的用工计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等等。要明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地区间合作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制度创新,深入研究和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导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3.正确对待在农民工集中地区成立的农民工自治组织。政府要正视因正式组织缺乏,而由农民工自己结成的诸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农民工联谊会”等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组织。要视其非正式组织的类型、功能和活动方式,引导其正面积极地发挥作用,以此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进而有助于政府管理。
4.组织和引导农民工参加社会与企事业事务管理,安排农民工代表进入党代会、人代会以及企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建立起他们反映意愿的渠道。在入党、入团、评选劳动模范方面,要将农民工纳入视野,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要解决农民工话语权缺乏问题,首先是在人大、政协代表中确保有农民工的代表名额。建议人大和政协在换届选举中,为长期工作的农民工分配人大和政协代表名额,而不是只有一、二个做花瓶式的点缀。其次是变通农民工的选举权。由于户藉在农村,人在城里,存在选举难的问题。可否简化农民工在居住地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制度,使农民工能在居住地参加选举,享有选举的权利。再次是推进户籍改革,尽快地解决身份转换问题。建议公安部门深入研究和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可在原来落户政策基础上,参照河北、福建等地作法,对于有稳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尽快的、有条件的解决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让他们及其子女享受到市民的待遇,解决身份平等的问题。
5.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使农民工的正当要求有一个正常的反映渠道。工会要将农民工最大限度吸收到自己组织中来,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的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别劳动关系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状态;靠组织化的力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比如,河南省信阳市从2002年开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务工人员集中地建立了50个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有50多万农民工自愿加入了工会。两年来,通过输出地与输入地双向维权,共帮助农民工签订和补签劳动合同5.4万份,追讨拖欠工资4600多万元,依法索赔4100多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应积极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将分散的农民工组织起来,通过企业工会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
6.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包括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各级人大一要加大对《建筑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二要加强对《建筑法》《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在各个环节上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手段,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三要督促政府完善保障机制,督促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城建、司法、工会等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搞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四要加大对确立劳动关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
7.鼓励和扶植劳务中介组织。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职业培训等组织,把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社区管理系统中来,强化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8.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要建立农民工集体宿舍,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同时要关注农民工营养问题。①政府应出台农民工伙食标准,用工单位遵照执行。②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每天抽调人员检查工地伙食。③抓紧成立农民工工会组织,监督伙食营养问题。
9.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的监测和预防。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和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0.安全生产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督促各类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健全安全防范、劳动保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生产岗位加强安全监控;对无视安全卫生条件和侵害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的单位及时责成整改、纠正。
12.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第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二,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第三,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第四,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13.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同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健全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农民工在节假日均能申请法律援助;根据需要在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及时了解农民工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接待法律援助申请,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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