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加强当前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作者:谢春龙

近年来,随着我区在老住宅区及原农村住宅区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物业管理公司在我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物业调解也应运而生。物业调解在化解小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从2005年底起,罗湖区十个街道在区司法局大力指导下,积极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处)人民调解工作小组。其中仅南湖街道在辖区就组织成立了108个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处人民调解工作小组,物业调解小组由3-6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兼职组成(各推选出组长1名,组长一般由物业管理处主任兼任),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物业管理处,辖区共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364名。一年多来,108个物业调解小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但是,实践中物业调解工作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地做好物业调解工作,推动物业纠纷得到更快的化解,从而为建设“效益罗湖、和谐罗湖”做出新的贡献,笔者建议: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一、当前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困难及问题

1、物业调解与街道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物业调解极少向街道、社区调委会报送调解数字;物业调解在工作中遇到调解不了的纠纷,横向疏导少,极少向街道社区调委会请求业务上的帮助,多数情况下只提醒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目前,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与街道社区调委会情况通报机制尚未建立,也导致物业纠纷调解的统计工作滞后,物业纠纷调解很少进行登记,从不存档,几乎没有文字记录。

2、物业调解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据调查分析,南湖街道辖区364名物业调解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34.5 %;初中到高中文化水平占64.7%;小学文化程度的3人,占0.8%。其中专门学过法律知识的39人,占10%;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知识的45名,占12%。这一组数字说明了物业调解工作人员的总体法律素质还不算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物业调解员岗位替换快,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于专业性和经验性都很强的物业调解工作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物业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困难较多。一是受经费相对紧缺的约束,物业管理部门在不增收管理费的情况下,不同意出钱搞规范化建设。况且,目前也不存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物业管理处认为物业调解只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调解在办公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均依赖于物业管理的资源,不存在自己的独立资源,硬件规范化建设不可能单独进行。三是物业调解的软件规范化建设面临着较多的困难。

三、对策与建议

1将物业调解的业务工作纳入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的大范畴。随着建设“和谐深圳”这一主题的深入,为了实现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目标,将人民调解的外延延伸至物业管理小区,甚至大型的企业单位是十分必要和急需的。要在领导干部和广大调解员队伍中树立起“大调解”的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物业调解的人员培训、业务管理和指导、统计报送工作全部纳入街道、社区调解工作之中。司法所要将物业调解员与社区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平等主体纳入统一考核之中,并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交流人民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对物业纠纷调解的指导力度和相关制度建设。

2、加强分类指导,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物业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可以统一刊印调解工作中的一些成功案例,发至物业调解小组工作人员加强宣传。定期组织专门的业务工作培训会,选择不同的法律专题进行讲解,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针对辖区各调解小组工作条件不一的实际,先选择那些条件成熟、人员结构较为合理的物管部门先行试点推行规范化建设,先加强物业小区如纠纷调解的记录、登记、存档、统计等日常工作的指导,硬件规范化建设可以采取多方资助的办法,物管部门自己出一点,政府拨一点,社会资助一点,逐步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先出台相关政策,将物业调解的相关费用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正常开支规定下来。

3、探索建立适合物业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东晓街道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已采用“物质激励”的办法,激励调解员工作积极性,该奖励措施实施以来,调解小组调解纠纷的积极性明显加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激励机制对于做好物业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还可以采用其他激励措施作为补充,如:每年在各调解小组和各社区开展一次或多次评先奖优活动,对于被评出的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如区、市司法局在年度评先奖优工作中,能将调解工作小组及人员纳入其中,将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观看次数:99    发布时间:2007-12-20 2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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