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政府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体制,为市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管,提高预算绩效已是势在必行。在深圳近年的审计报告中,不断地揭示和披露政府收支预算管理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表明政府预算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体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财政资金分配机制不科学合理等等。具体表现为: 随意调整预算,虚列项目,多报冒领预算资金、截留坐支预算收入、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单位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隐瞒截留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规避监管和违法违规问题。上述情况严重扰乱财政分配秩序,影响政府预算绩效的提高,降低了公共资金使用效益。为罗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影响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与国家提出的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以及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促进社会经济与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宗旨是不相符的。就公共财政的建设而言,一个有效的、完善的财政预算监督机制是政府分配和使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预算监督的低效和失控,会导致公共资源向利益集团倾斜,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尽管没有一个监督系统能绝对杜绝欺骗、滥用、无效、人为错误和腐败的产生,但是一个良好的预算监督机制至少能依据制度的设计合法合理地保证查出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以防止和减少公共资源不当使用和浪费。 一、预算监督不力的成因分析 (一)、预算编制不科学,增大对预算监督的难度。预算监督不力与预算编制质量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目前预算编制时间较短,相关信息资料收集掌握不完备,使得预算收支指标测算不准确,对各政府部门履行职能需要与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致使预算执行期间频繁调整预算。项目之间、经常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之间频繁随意的调整,影响预算的严肃性和完整性。现行预算草案的科目大多数只分类列至“类”、 “款”一级的科目,而未细化至“项”级、“目”级预算科目。仅反映预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而不明确预算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于预算项目编制过粗、透明度低,面对庞大繁杂的预算分类数字,“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既看不出每一笔预算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和可靠,也看不出一些重大建设项目支出有多少,以及专项资金的明确使用方向,客观上增加了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难度。也就谈不上对项目合理性与预算科学性的审查,导致人大和审计部门难以据此进行实质有效的检查监督。 (二)、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批准权,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审批监督的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致使人代会对预算是否科学与合法的审查力度不够,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无法规范化、程序化,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甚至流于形式。此外罗湖区各级人代会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时间都较短,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具体和深入细致的审查监督。 (三)、预算约束软化,频繁调整预算。我国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但是全国人代会往往是3月召开,省级人代会一般在1月或2月召开,省级以下人代会在3月以后召开。在这段时间里意味着各级预算的执行监督事实上出现了法律空挡,影响到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年度预算作为法律文件其权威性极大地被削弱了。目前对预算调整概念的解释是只有当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了不平衡,才是《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由此,各级财政就可以在不违反《预算法》的情况下,将超收部分的资金用于安排支出,突击花钱,或者是“空转收支”,勉强做到基本平衡,从而不需要经过人大极其常委会的批准。使得人大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预算约束软化。 二、西方国家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特征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预算管理程序为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事后审计等四个阶段,对政府预算效率的监督是体现在预算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中的。其特征一是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议会或国会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形成职能划分明晰,相互配合的预算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了预算监督的有效性。
特征二是强化对预算编制的监督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是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的关键性环节。西方发达国家预算编制和审批的时间都很充分,比如财政年度与我国相同的法国是每年的4月份就着手编制下年度预算,编制时间6个月,10月提交议会审批。美国联邦预算的编制时间需要9个月时间。西方发达国家议会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时间也比较长:美国是7个月、法国德国需要3个月的时间。并且这些国家的预算科目内容均非常详细,比如法国预算的“类”级就有1100多条,“款”级和“项”级科目数量更大。又如德国预算收入项目有1300个,预算支出项目8000个。预算编制透明度很高,也便于议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核各类性质的支出预算。
特征三是;西方国家对预算执行调整方面的管理极为严格。一经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即形成年度预算法案,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定程序执行预算,未经国会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或调整预算。如需追加支出,必须按立法程序办事。
特征四是: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完整的预算执行监管体系。内部监控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者为本部门预算执行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旨在保证政府机构有效运行,也称内部审计。而对政府预算的外部监控主要表现为立法机构、审计机构和公众的监控,而审计部门的有效审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保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立法机构借以采取行动的前提条件。如德国联邦审计法院相对独立于政府,也对议会的干预独立,它享有最高联邦权利,仅服从于法律《联邦审计院法》,只对国家立法机构负责。
特征五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预算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涉及预算程序的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对预算程序、预算科目以及预算立法和预算执行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约束性很强,预算监督的法制化程度很高,十分有利于预算监督工作的开展。了解并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预算监督机制,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其科学合理的部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监督机制。 三、完善罗湖区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思考 (一)、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一是尽快制定有关的配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增强可操作性,以提高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适当延长人代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时间,可以考虑在人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将详细完善的、通俗易懂的预算草案提交人大相关机构审查。
三是应加强预算审查机构和工作力量的建设。建议人大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关,实行预算审查专家制,强化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四是建立区人大审计制度,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西方国家审计机构一般独立于政府,只受审计法的约束和规范。其共同特点就是协助议会审批监督预算。政府应考虑将各级审计机构划入各级人大序列,不隶属于政府序列,可更好地协助同级人大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这有利于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以解决人大的预算监督过多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被监督者)的问题,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同体监督的问题,同时还可解决人大审计人才专业化的问题。 (二)、加强财政部门对预算收支的监督。在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财政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财政部门对预算收支的监督:一方面应将预算监督工作的关口往前移到对预算编制过程的监督工作;另方面要依据法定的预算指标,加强财政国库对预算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超计划、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预算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财政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由对各部门财务收支问题的检查和处理转变为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全过程,逐步形成涵盖预算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实现对预算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分析和矫正的预算监督运行方式。虽然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加强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监管有所加强,但是财政收支管理制度的继续深化改革还有赖于政府预算外部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 (三)、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透明度。为便于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还应深化财政改革,将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到市县级以及省级部门的二级三级甚至最基层的预算单位,同时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目”级科目。罗湖区政府应研究重新修订政府预算科目。收入科目要能够反映各行业、各经济类型甚至各收入阶层的收入状况;支出科目要能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专项支出都要编列相应的“款”、“项”、“目”级科目。通过细化预算,提高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可避免某些资金分配行为与现行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制度不相符合的现象,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水平。科学细化的预算草案,使预算资金收支来龙去脉清晰,方便纳税人了解和监督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更重要的是便于人大审查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确立预算监督的法律地位。应研究考虑修改现行《预算法》中一些不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规定。比如,应对人大的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做出明确界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预算在何种情况下是调整,何种情况下是变更并报人大常委会审批,以及预算收支在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范围和幅度多大,以及对预算编制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以保证预算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有效的外部监督渠道。在西方经济国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情况,以及审计部门的政府审计报告(涉及国家安全除外),通过媒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纳税人均可查询上述信息,并提出质疑。信息高度透明,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使得政府各部门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政府的权利与职能。 (六)、保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连续性。尤其是要保证罗湖区政府部门的重要项目、重大工程、大宗采购、国债项目实施的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连续性,就必须贯穿于从项目预算的编制到项目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