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或长期租赁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居民房屋用作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建议
作者:和谐罗湖

一、背景

1.近年来,城市住房价格涨幅过大,房价过高,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购房能力降低,尤其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很大一部分无力购房。

2.党的十七大包告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者有居。

3.罗湖经过二十几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已基本没有可开发建设用地,很难找到一片合适的土地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

4.国家建设部等九个部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121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5.多年来,罗湖的城中村容纳了很大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几个家庭拥挤在一套(或间)小房内。

二、建议内容和目的

适量收购或长期租赁城中村基本具备安全等居住条件、适宜居住的房屋,用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以廉租房价格标准租赁给外来务工困难家庭居住状况和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者有居,建设和谐罗湖。

三、基本措施

   1.对辖区城中村居民住房安全及适住性等进行全面普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情况及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分布情况,初步确定拟收购和长期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地段范围。

2.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展开辖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状况及廉租房住房需求普查,结合今年已开展的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普查情况,确定廉租房规模。

3.确定按照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汇总后报住宅部门统一核定。

4.入住前,应对作为廉租房使用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观看次数:125    发布时间:2007-11-28 15: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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