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湖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
作者:李淑群 |
我个人所理解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投入和环境代价,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它是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想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对于罗湖区这个淡水资源、矿产资源相对匮乏,环境资源相对脆弱的城市来说,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推动罗湖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这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供领导参考。肯定有很多不成熟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给罗湖的有利政策 罗湖是家电城,大量的废旧家电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环境并造成资源浪费。其实,废旧家电浑身是宝,包含铜、铁、塑料、金、银、汞等,如果能够处理得当,98%以上的物质都可循环利用,最后无法处理的少量废弃物可粉碎后作为建材生产原料。建议我区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心,逐步地形成“回收——分解——初步加工——销售”的产业集群,如可能,这些初步加工的回收产品就地精细再加工,提高其附加值。 2、积极推广已有的循环经济成功经验 目前,全国各地都已经开始了循环经济的研究,有些地方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或做法。我认为,不管是本市的,还是外地的,只要是成功的经验,我们都可像鲁迅先生所说的“拿来主义”,借鉴到罗湖的循环经济发展中。 3、将发展循环经济与集群经济结合起来 集群经济的涵义就是实现上、下游企业的密集区域分布,从而实现成本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其实,在理论上,发展循环经济与发展集群经济是完全相融的,例如:如果某企业,它生产的产品是附近一家企业的原料,产出的废弃物是附近另一家企业的原料,则既实现了循环,又实现了集群。建议区有关部门展开调研,在已经初步形成集群的产业区论证建设相关循环企业的可能性,使整个集群系统的企业,真正形成“初级产品(中级原料)→中级产品(高级原料)→高级产品……”集群式经营和每一集群企业的废弃物在附近都有集群企业的子公司或单设的一家企业变成生产产品的原料的循环式生产,从而实现资源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和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4、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分别在各自范围内开展循环经济试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建议各职能部门、各行业边学习循环经济理论,边思考循环经济实施的途径,边进行循环经济的实践,这样才能找到发展循环经济最佳的途径。一味地等、想、靠,不会实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最佳生产状态。能否实施垃圾分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免费发放分类垃圾箱(可回收、电池、有毒有害、其他等),在小区垃圾点设置分类垃圾箱,再统一分类处理。最终,有用的垃圾成为新的生产原料,有毒有害和无用的垃圾经无害处理后,或再填埋,或作为生产新型建材(砖、瓦)的原料土,从而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目的。如各造酒企业、酿造企业,可利用酒糟、酒泥、醋泥等生产有机肥,用分离后的废水部分用于酒精生产,另一部分生产冲施肥和叶面肥,能够实现“三废”的零排放,并能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 5、对于新兴循环经济的产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如果发展循环经济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企业或投资者来说,是缺乏吸引力的。因此,我们必须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为前提,通过政策调动与扶持,让搞循环经济的企业见到明显的经济效益,才是永恒动力。对于利用其他企业的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的企业,能不能在一定年限内免除企业所得说;对于企业内部设置的循环经济项目,能不能对这一项目的生产不收税(其他方面还是要收税的);对于科技含量比较高的循环经济项目,能不能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或优先贷款。总之,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我们区委区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6、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2002年的《清洁生产法》一部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区人大、区政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调研论证,提出罗湖的地方法规,使循环经济发展有法可依。贵阳市已经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中国首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罗湖完全可以参考《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并与罗湖实际结合起来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期望上述建议能够为区领导提供一些启发,并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让罗湖最终成为一个这样的城市:企业内部实现小循环,集群区域实现中循环,整个罗湖社会实现大循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环境得以保护,没有或极少废物排放,城市更美更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
|
|
观看次数:167 发布时间:2007-11-30 1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