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政府应关注与重视因药品不良反应引发的纠纷
作者:夏书勤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有效性”和“不良反应”双重属性,两者是相伴而生的。目前对照新药审批主要依据动物实验和部分病人临床试验的结果。但是动物与人在生理、病理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临床试验存在观察时间短、参加人数少等局限性。许多发生率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现的不良反应,在审批时难以充分了解,所以,许多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不良反应,包括一些严重的不良反应。但药品不良反应并非药品质量所致,为此而引发的医患纠纷,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所以罗湖区政府应关注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引发的纠纷。以人为本,为构建和谐社会多想办法,多出措施。
  一、立法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强制性上报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的死亡病人中有1/3不是死于疾病本身,而是死于不合理用药。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不合理用药大约占到了用药者的12~32%,而不合理用药往往与人们对药品不良反应识别能力有关。目前,消费者对用药安全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普遍认为,由国家严格审批的药必定不会有什么问题。却很少有人对用药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引起重视。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药物不良反应致死人数多达数十万之众。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去年不合理用药的比例占到了11%26%,因药物不良反应死亡的人数高达19万余人。目前,药品不良反应并未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这是一件非常触目惊心的问题。举例子说明,去年,厦门的用药不良反应报告量仅有105份,而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率,厦门至少会有600份以上。上海每年的药品不良反应至少在3000例以上,但90%以上被“漏报”了。“19家三级医院一年竟没有一起药品不良反应,叫人如何相信?”一位专家说,在医疗机构设立的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每年能收到的上报也屈指可数,“漏报”的情况相当严重。医院担心用药不良反应上报会影响患者对医院用药的怀疑,生产厂家害怕上报会影响产品的销售业绩。所以,没有强制性措施,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做保障,仅仅靠自律、靠自觉是不能解决有案不报的根本问题。
  建议:

(一)、罗湖区政府必须立法实行强制上报。在各相关部门、机构制定强制上报的有效操作办法,建立迅速上报通道。
  (二)、医院应消除害怕患者误解“药品不良反应”为医疗水平低下的顾虑。本着对患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严格执行上报制度。如一旦发现明知或应知而不报的案例,医院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严处。
  (三)、药品研制机构、药研监测机构也必须严格按要求履行上报程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统计职责。发现情况不报者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患者,卫生执法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患者提高识别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并能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收集上报。罗湖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上报的便捷途径,方便患者上报。
  (六)、卫生管理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要同心协力,协调好管理上出现的漏洞,让药品不良反应无论出现在哪个环节都有人管,管得有效。由于两部门管理上的疏忽、或不作为,两部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应有人来承担并赔偿。前不久,上海市一名老人因服用某药品发生不良反应,造成肝功能损害最后导致死亡。其实,不良反应的发生在服药者中的概率微乎其微,但对受害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那么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赔偿又由谁来承担呢?患者使用了由药研机构研制、合法生产厂家生产、国家药检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合法经销商销售的合法药品造成了身心损害,甚至死亡。这种生命安全权益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呢?我们认为:从研制到生产、流通、审批环节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尽管这种责任是被动的,但却是很“人性”的,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当前社会所倡导的。
  建议:

(一)、对因用药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后果,国家应该立法明确赔偿内容和标准以及赔偿主体。
  (二)、罗湖区政府部门发现了某种药品有不良反应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及时决定,是禁用,还是要求厂家修改药品说明书,或者给予警示。
  (三)、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知识宣传,指导患者对药品不良反应认识和识别,了解使用药品不良反应的症状,让消费者明确在购买非处方药品和使用处方药品前,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
  (四)、研制、生产、医疗、销售机构、包括政府审批部门应按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损失情况,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意外强制保险机制,分散研制、生产、销售及相关部门的经济风险,避免因经济原因发生的有个案打“闷包”,不愿报告现象。
  (六)、提高医务工作者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临床监护水平、避免一些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同时提醒被通报药品品种的生产企业加强其生产品种的追踪监测、不断深入研究、改进工艺、提高质量、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安全用药。
  (七)、应当加强非处方药特有标识的管理,杜绝不标注“OTC”的非处方药出厂销售。
  (八)、罗湖区政府应拨出专款投入,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力度,充分重视药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机制,确保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

 
 
观看次数:81    发布时间:2007-12-4 16: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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