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了诚实、守信、公平、善意等道德要求。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平衡利益和稳定秩序的法理基础。当这一原则应用于税法关系时,就要求关系的义务人恪守信用,遵守规则,充分披露信息,及时履行给付,不得违背相对方基于合法权利的合理期待。
诚信纳税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税收制度的根本理由是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人们有义务以纳税形式来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报酬,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方针,正是对这一关系的概括。所以,税收活动蕴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税收关系也是一种信用关系,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作一种国家机关请求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法上的债务关系”,诚信纳税是现代税收法制的必然要求,它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支持和规范着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诚信纳税也是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的信用是其社会道德信用的重要内容,在很多国家,丧失纳税诚信是最坏的一种社会信用记录。这将影响其他一系列社会活动。因此,推行依法诚信纳税,是建立公正、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它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诚信纳税的同时,征税机关也应依法诚信征税。并且,政府信用对整个税收诚信体系常常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征税机关应当转换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使征税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建立税收诚信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开展诚信的纳税的教育十分必要。当然,这种教育应当讲求实效,不应停留在一般的宣传鼓励上,而应当通过切实的制度建设来加以贯彻。首先,要在有关立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世界上不少国家在行政程序上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税收征管法》虽然在相关条文中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但没有将诚信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应当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中加以确定。其次,,建立诚信纳税激励机制,要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等制度,赋予诚信纳税人必要的权利和给予鼓励,使其因诚信而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最后,健全责任制度。要在立法上规定违反诚信纳税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对诚信纳税这一法定义务的积极履行。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严惩重罚”,而是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让那些违反诚信纳税义务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