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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4年度-2026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其中,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4年度-2026年度),我会可为捐赠单位/个人开具正规捐赠收据,捐赠单位/个人可使用该收据,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凭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抵税相关政策规定

1.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企业捐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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