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5月26日讯(记者 邱婕 实习生 黄婧妍)近日,深圳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深圳某保险公司前员工刘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及被克扣款项共计7328.83元。此案件明确了劳动报酬须以合法形式支付的司法立场,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也给试图通过“变相降薪”规避责任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件详情:“报销款”实为绩效工资,企业“变相降薪”露马脚
刘某于2011年至2022年期间在该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入职之初,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工资需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这一看似“灵活”的薪酬发放方式,却为后续的劳动合同纠纷埋下隐患。2022年11月,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绩效工资,刘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11月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以及2022年1月至2月被以“代扣税”名义克扣的630.93元。劳动仲裁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将其诉至法院。
法庭辩论:证据链完整,“报销款”本质无处遁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坚称刘某主张的报销款属于业务费用报销,并非绩效工资。然而,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显示,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绩效工资是通过费用报销方式发放”;《绩效工资单》也清晰列明了应发绩效及未报销金额。此外,公司通过私人账户向刘某转账发放部分绩效工资时,擅自扣除了7%的所谓“税金”,却无法提供任何完税证明。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充分证明所谓的“报销款”本质上就是绩效工资。
法院判决:“阴阳合同”无效,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需支付所有拖欠刘某的绩效工资。法院审理认为,该企业以费用报销名义发放绩效工资的行为,实质上是在规避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同时,企业通过对私账户支付工资并擅自扣除所谓“税金”的行为,既违反了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又涉嫌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法官提醒:警惕“假报销”陷阱,劳动者需筑牢维权证据链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绩效考核记录等重要证据;对于企业要求“先交发票后返款”等变相支付工资的行为,务必在相关单据上注明款项性质并留存证据。同时,也提醒各大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通过对公账户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任何企图通过 “假报销”“分拆工资” 等方式规避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来展望:加强用工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类似的薪酬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薪酬支付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将频繁使用私人账户发放工资、高比例 “费用报销”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要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让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案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借鉴,也再次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在劳动用工领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只有依法用工、诚信经营,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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