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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本会管理透明度,提高本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信息。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保证社会公众、捐赠人及有关单位能够快捷、方便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五条  分类公开原则。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捐赠活动,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平台和内容

第六条  本会以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及政府相关单位指定的官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等)、本会自有网络平台(罗湖社区家园网“大爱罗湖”子网页、“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和“罗湖慈善”微信公众号)、办公场所、第三方媒体等为信息公开渠道。

第七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公开募捐情况、重大事件信息、接受捐赠和善款支出情况、工作动态信息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包括经罗湖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的章程,组织架构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下设冠名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本会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有网络平台,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年度报告统一格式要求,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向罗湖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公布。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慈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等。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五)公开募捐情况。本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并向罗湖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经审核后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信息,包括: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本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后,3个月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两项所规定的信息。

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同时在自有网络平台发布相应的募捐信息。

(六)重大事件信息。包括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接受捐赠情况。在不违反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情况下,本会在自有网络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捐赠的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赠用途。

(八)善款支出情况。在不违反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情况下,本会在自有网络平台公开善款支出情况,包括善款来源、支出对象、支出用途。

(九)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本会开展的大型慈善活动、新闻通稿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等。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未经过本会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和要求

第九条  本会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草拟信息公开制度,经审批后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并对已公开信息妥善归档保存备查;

(三)对信息公开内容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条  办公室设信息管理员,负责相关信息采集编写工作,汇总、增减、核对相关信息及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并督促提醒办公室各部门按相关时限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公开工作。

各部门是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信息公开的完成;若公开信息需发布在微信平台和第三方媒体平台,由信息管理员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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