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罗湖法院“三个举措”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来源:罗湖法院    2021/06/1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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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家园网讯: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条件较差的低收入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通常较弱。且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太多精力和条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才能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化解矛盾纠纷,让他们在自己的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此,在综合研究了受理的100余宗的劳动争议案件后,罗湖法院开展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专项活动,从三个方面着手,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中切实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目标群体精准定位、靶向扶助

法院根据案件的立案信息,对低收入劳动者劳动仲裁结果为不予受理、驳回请求或申请等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当事人耐心细致地普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在各个诉讼环节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醒当事人避免错过举证答辩期、开庭日期等重要的诉讼流程节点。

第二,能动司法,主动调查

法院从全面查清事实的角度出发,“能动司法”,由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帮助欠缺举证能力的当事人调查取证。

在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在诉讼阶段,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的相关商事登记信息,对判断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所帮助,而原告客观上无法向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取证,若因此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不仅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审判人员依职权向市场监督部门调取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了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其合法劳动权益。

第三,为民“请和”,力促调解

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上适用调解结案,在调解中注重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折中方案”。

在原告(女性,低收入者)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已超过女性的退休年龄,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遂诉至法院。因原告年龄较大,法律意识不强,在现有证据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与对方和解。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还要求原告交还原属于被告的财物。案件如果一判了之,结果必然不利于原告。为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耐心地释法说理,告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提供“折中方案”,在取得被告同意后,最终,双方消除矛盾,握手言和。

目前,罗湖法院已经形成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事情虽不大、所做虽不多,但对于有迫切司法需求的人民群众来说,每多做一点,都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为群众办实事,我们一直在路上。

来源:罗湖法院 编辑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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