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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因贩卖含毒品成分的“咔哇”饮料获刑

  • 来源:广东政法网
  • 时间:2020-09-14 14:42

近年来,毒品被颇有居心的人精心包装,变身为新潮饮品或功能饮料,对年轻人具有很大的诱惑性和欺骗性,社会危害性很大。

就在去年,阳西出现了一种“饮料”新品——咔哇饮料,听上去是不是很像新推出的功能饮料或者新型潮品?小编可要郑重提醒你,这种饮料含有管制药品——Y-羟基丁酸成分!

近日,阳西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蔡某福、关某芳等12人涉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蔡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关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余10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某福、关某芳为非法牟利,竟然打起贩卖新型毒品的主意,先是伙同张某片等人合资购买含有毒品成分的“咔哇”饮料进行转卖,后演变成合伙购买“咔哇”原料进行加工、贩卖。在短短数月里,蔡某福、关某芳等人之间已形成多条毒品交易链条。

合资购买含毒饮料进行贩卖

2019年2月春节期间,被告人蔡某福为牟利,与被告人张某片、关某芳、邓某智、韦某存及陶某荣商议,决定合伙出资向詹某光(另案处理)购买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回阳西贩卖。后蔡某福等人筹资44800元向詹某光购买了160件(共3840瓶)含有毒品成份的液体“咔哇”饮料,各占一定比例的股份。

随后,蔡某福等人以每件(共24瓶)350元或48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批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售卖给一些水果店、便利店及散卖给他人,由关某芳、邓某智、韦某存负责发货,共卖出100件2400瓶“咔哇”饮料,非法获利20000元,蔡某福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销售所得。

从进货成品转卖到加工贩卖“一条龙”

2019年4月初,蔡某福和关某芳、陶某荣、邓某智、张某片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进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原料加工成饮料进行售卖,从中获利,五人按出资额占有股份。

随后,上述五人将所购买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原料在阳西县织篢镇某商铺加工成82件、共1968瓶液体“咔哇”饮料,并以每件600元的价格(即每瓶25元)由被告人叶某画位于阳西县织篢镇兴华路的某百货店等便利店进行销售,共售卖了50多件。

同年6月,陶某荣、邓某智、关某芳三人以同样的方法加工贩卖了约300瓶“咔哇”饮料。

层层转手,形成毒品交易链条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人蔡某福、关某芳等11人之间,形成了3条毒品交易链条:

1.被告人吴某全、江某税为非法牟利,合伙向关某芳、蔡某福购买含有毒品成分“咔哇”原料,加工制成1100瓶“咔哇”饮料,其中200瓶卖给佛山的廖某贤。

2.被告人沙某许先后3次贩卖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给被告人蔡某福,蔡某福先后2次贩卖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给被告人叶某画,叶某画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给被告人禤某发、徐某朴等人,禤某发又多次将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贩卖给陈某杜。

3.被告人石某添先后多次、共计贩卖了60至70箱(每箱24瓶)含有毒品成份的“咔哇”饮料给被告人叶某画和廖某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福、关某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几年,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改变包装形态、生产销售新型毒品,花样不断翻新,具有极大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本案提到的“咔哇”饮料于2015年前后开始走红,因其宣传不含酒精,且在网上热销,受到不少年轻人“追捧”,但其鲜艳的外表里面却暗藏“剧毒”。“咔哇”饮料中含有高浓度的管制毒品Y-羟基丁酸,滥用Y-羟基丁酸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甚至很快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与酒精并用会加剧危险性。

法官提醒大家,对所谓的网红潮饮应该保持高度警惕,不要为了寻找刺激而尝试毒品,切记“毒品猛如虎,害人至深,害人亦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