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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压百姓,恐吓威胁被害人!阳江这伙恶势力二审宣判

  • 来源:广东政法网    2020/07/0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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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半夜偷汽油被发现,打砸恐吓威胁齐上阵

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蔡某伙同叶某荣、彭某龙、彭某乐、黄某林、张某庆、林某倬、林某良(后7人均为未成年人,已另案处理)等9人驾驶三辆助力车去到阳江市江城区二里新村附近,见被害人莫某停在门口巷道的五菱面包车,便准备偷该车的汽油。许某等负责割开油管盗窃汽油,蔡某等在助力车上负责接应望风,其余人员持砍刀、水管在一旁戒备。

此时,被害人莫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被告人等人在盗窃汽油,便在楼上用手电筒照射偷油的被告人许某等人,许某等人即持砍刀、铁管等工具恐吓、威胁被害人。随后,许某等人边骂边用砍刀、铁管打砸被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威驰小汽车,造成小汽车严重损毁。在同伙将汽油抢走后,许某等人继续打砸小汽车和用石头投掷被害人房屋,后逃离现场。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一月内数次犯案

被告人蔡某以其家为据点,伙同被告人许某,为横行霸道,耍威风,经常纠集被告人叶某荣、彭某龙、彭某乐、黄某林、张某庆、林某倬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江市江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蔡某、许某先后结伙实施三次寻衅滋事、一次抢劫和三次盗窃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轻伤及相应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蔡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伙同他人两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公私财物损失达11391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许某、蔡某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及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蔡某共同退赔经济损失给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蔡某不服,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判处。

阳江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一直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而且严重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坚持“打早打小”,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绝不允许其坐大成势,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蔡某作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经常纠集叶某荣、彭某乐等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惩处。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为非作歹,终是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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