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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慈善信托模式掠影

  慈善信托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创设的不可以取消的信托,是一个比慈善组织更为特殊的术语。

  英国模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信托是一种致力于慈善目的的信托形式。慈善信托有各种其他信托没有的优势,包括享有其他信托类型所没有的税收优惠。要获得合法的慈善信托资格,申请机构必须同时符合慈善目的和公共利益。适用的慈善目的一般分为四类:救济贫困、发展教育、促进宗教及其他为法律所认可的慈善目的,如保护动物等。慈善信托还需符合如下的要求,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使公众(或者部分公众)受益,而非仅仅是一群私人。

  这类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合法的;慈善信托不允许为了利润或非公益目的(除非这些目的从属于公益目的)而设立。此外,慈善信托不得开展与政治变革或立法改革相关的活动,尽管以一种中立方式讨论政治议题是可以接受的。就像其他信托一样,慈善信托是由受托人管理的,但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这导致两个结果:第一,慈善信托受托人远比其他受托人有更大的行动自由;第二,受益人不能起诉受托人。受益人是由代表王权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大法官所代表的。

  慈善纠纷的管辖权由高等法院和慈善委员会共享。慈善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管理和促进慈善信托发展,以及给受托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如果慈善委员会发现管理不善,它可以制裁受托人,免除受托人,指定新的受托人或者自己暂时接管信托财产,以避免造成损失。如果某个慈善机构有缺陷,高等法院可以实施针对该慈善机构职能的方案。

  美国模式

  在美国,许多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和税收优惠目的,运用慈善信托将去世后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赠与慈善机构。

  慈善信托既可以在生前设立,也可以作为信托或遗嘱的一部分而设立。美国有两种基本的慈善信托形式:一是“优先”信托(lead trust),首先给予慈善机构,而在信托终止后,剩余部分给予受益人,如继承人或返回捐赠人。二是“剩余”信托(remainder trust),在其他受益人获得支付后,信托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才捐给慈善机构。支付可以是固定的数额(年金信托)或按本金一定比例支付(单一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是由捐赠者设立的不可取消的信托形式,旨在给受益人提供收益来源,而公共慈善组织或私人基金会接受信托终止后的剩余财产。1986年《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664节的修订条款对这种“分割利益”作了界定,这些收益通常是免税的。《税法》第664节规定,捐赠人获得收益方式可以是定额支付(剩余年金信托第664节(d)(1)(D)),或者按信托本金比例支付(慈善剩余单一信托)。通常,捐赠人会要求慈善收益税收减免,因此当慈善剩余信托处置资产升值,为了使其信托财产组合多样化而卖出其他财产时,可以不必支付直接资本利得税。在信托终止后,慈善组织接受信托中剩余的任何数额的财产。慈善剩余单一信托(按固定比例支付)在收益分配中提供了某种灵活性,这对于退休规划可能是有益的,而按固定金额支付的剩余财产年金信托则比较严格,通常吸引那些无视通胀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的更年长的捐赠人,他们使用现金或有价证券来资助该信托。

  有残障孩子的父母,应当确保留给孩子的遗产不会影响到孩子获得社会援助项目的资格。汉森信托(Henson trust)对于确保这一点非常有效。

  慈善年金信托的支付方式,或者按定额(慈善年金信托),或者按信托本金比例(慈善单一年金信托)支付给慈善组织(在其存在期间)的。在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要么返还给捐赠人,要么返还给捐赠人指定的继承人。捐赠人有时为了减免慈善收益税或遗产捐赠税/地产税而采取年金信托捐赠,这取决于慈善年金信托的类型。一般来说,非受让人年金信托(non-grantor lead trust)不会产生现行所得税减免,但从捐赠人财产中取消了这笔资产(或部分资产值)。

  如果符合《国内税法》501(c)的法律条款,捐赠给该信托的捐款对于个体纳税人或法人捐赠者是可以免税的。

  原文出处: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ritable_trust

  转载自:上海慈善网 译者:摩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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