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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罗湖区慈善会关于罗湖户籍 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暂行办法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我区户籍居民重大疾病患者,规范慈善救助机制,根据《罗湖区慈善会章程》,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我区慈善资金募集情况,制定出《罗湖区慈善会关于罗湖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资助疾病

  资助的疾病包括以下种类:

  (一)癌症;

  (二)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

  (三)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

  (四)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

  (五)重症肺气肿;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

  (七)重症糖尿病;

  (八)失代偿期肝硬化;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

  (十)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

  (十一)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

  (十二)其它重大疾病。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罗湖户籍困难居民。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给予资助。

  (二)费用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规定每月资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医疗救助金按自费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每年可动用的慈善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 申请程序

  本《办法》采用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慈善会三级审批程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体现了以人为本、助人为乐的原则。

  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疗和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提出;本人为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重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由其监护人或家属提出。

  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

  2.医院诊断证明(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受助家庭户口簿或受助人身份证,申请监护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和身份证复印在一起,签字加盖指模,如银行卡或存折不是建设银行的,请注明开户支行名称;

  6.以上资料由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申请资料由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经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审核后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经批准给予资助的,由区慈善会将医疗资助金拨至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实施。

罗湖区慈善会关于

  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罗湖区慈善会章程》,结合我会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罗湖区慈善会关于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在罗湖区域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含非户籍居民)。

  第二条 救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致使身体严重受伤而无力医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全区每年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救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救助对象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给予救助。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后一年内申请有效,同意疾病当年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当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医疗救助金,按自费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每年可动用的慈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 申请程序

  本《办法》采用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慈善会三级审批程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体现了以人为本、助人为乐的原则。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的,由受助家庭成年家属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的,由其本人提出;本人为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重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由其监护人或家属提出。

  (二)申请人应到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金申请表》;

  2.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相关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受助家庭户口簿或受助人身份证,申请监护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5. 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和身份证复印在一起,签字加盖指模,如银行卡或存折不是建设银行的,请注明开户支行名称;

  6.以上资料由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

  (四)经批准给予资助的,由区慈善会将救助金拨至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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