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罗湖区慈善会章程》,结合我区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在罗湖区域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条 救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致使身体严重受伤而无力医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全区每年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救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救助对象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给予救助。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后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当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医疗救助金,按自费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区慈善会每年可动用的慈善金以及向社会定向募集的捐赠资金。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的,由受助家庭成年家属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的,由其本人提出;本人为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重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由其监护人或家属提出。

(二)申请人应到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相关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受助家庭户口簿或受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监护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

(四)申请人接到领取救助金通知一个月内,凭救助对象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领取救助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实施。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