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罗湖区书法家协会(简称罗湖区书协)。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区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书法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三贴近”的文艺方针,遵循“坚持传统,鼓励创新,多种风格”的创作规律;不断提高罗湖区书法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振兴罗湖书坛,繁荣罗湖的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受区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区文联和深圳市书协的团体会员;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并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文锦中路罗湖区委三楼3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按照书法艺术的特点举办书法展览、书法评奖、书法讲座,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法家队伍,不断提高我区书法创作水平。
第七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努力提高书法队伍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支持并组织会员开展书法创作与理论研究,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书法艺术传统,进行艺术探索和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艺术观摩等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书法家及其创作成果。
第九条 加强同内地书法界及港、澳、台和国外书法界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树立书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以书法艺术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我区书法队伍,向深圳市书协、广东省书协、中国书协推荐申报已具备各级书法家协会入会条件的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护本会的章程;
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③ 罗湖区常住居民或暂住公民,热爱书法篆刻艺术,积极从事书法创作实践,作品在区级以上展览展出或区级以上报刊发表2次以上,在社会书法活动中有较大影响,以及从事书法理论研究、书法教育和书法组织工作有突出成绩者,按着本会入会程序,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① 提交入会申请书;
② 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③ 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提供两件作品,两张一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④ 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⑤ 外地迁入我区的国家、省、市、区各级书协会员。凭原书协转会介绍信和会员档案资料,在本会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③ 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① 遵守本会章程;② 执行本会决议;③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④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⑤ 按规定交纳会费(每次交纳三年会费);⑥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① 制定和修改章程;② 选举和罢免理事;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④ 决定终止事宜;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中共罗湖区委宣传部、罗湖区文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②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⑤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⑥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⑦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⑧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⑨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① 政府财政拨款;② 会费;③ 捐赠;④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⑤ 利息;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文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已于2007年10月26日经罗湖区书法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罗湖区书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